南京河涌清淤及淤泥处理处置项目环评要点
1、河涌淤泥检测断面布置
检测断面布设应符合《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(试行)》断面测量规定,综合考虑电源、面源污染及排污口、支流汇入口及汇入干流口等情况。检查断面按排淤河段长度不少于3条为宜,一般设置在河涌的上下三段,以及河道水流变缓、易淤积处,并根据河道长度设置检测断面,一般200m~500m测一个横断面。勘探点深度以穿透污染层为宜。
2、河涌淤泥检测项
必检项目检测河流淤泥的含水量、pH值、重金属、有机质和营养盐。重金属检测指标包括:镉、汞、铬、铅、砷、铜、镍、锌;有机质和营养盐包括:有机质含量、总磷、总氮。
【抽样检验】依据必要品的检验结果,再根据该地区的常见性、代表性和重要性来选择抽样项目有:氰化物、氟、多氯联苯(PCBs)、苯(a)芘、苯酚、石油烃总量等指标。
检测结果将用于分析河流污泥的污染程度,为制定污泥处理处理方案提供依据。
3、清淤淤泥处理处置相关
对被检测为危险废物的河流污泥,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置;对被检测为非危险废物的河流污泥,按照建筑废物进行监督。河流疏浚淤泥需要汽车或船舶运输时,应使用专用车辆或船舶运输;车辆和船舶的整个运输过程应监督整个过程,防止泄漏。河流疏浚淤泥远距离管道输送时,严禁输送管道破裂泄漏;如发现异常,应立即停调查,并在施工前妥善解决。在施工过程中,应严格执行储存池、调理池、沉淀池等结构的防护措施。围堰的取土和填筑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规定,并应具备稳定性、防渗性和防冲击性的功能要求。
河道清淤公司清淤淤泥预处理后,产生的垃圾及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余水、余土、余沙应达到环保要求,余土含水率应不大于40%,并需分别给出处置方案。
1.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填埋。
2.余水处理经检测水质不低于原河流水质后,可排入原河流;达到相关水质标准后,可作为景观水、生态水、建筑水的综合资源利用,也可排入市政管网。
3.取样送检后,对余土、余砂进行分级处理,严格控制农田利用;用于园林绿化、制砖、建材、建筑用土、回填土、混凝土、砂浆骨料时,应相应处理,以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。采样送检原则:余土、余沙应每2000m3采样送检,每项工程送检样本不少于3个。
经检测属危险废物的余土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;其余余土分类处置方案如下:
Ⅰ类余土可用于园林绿化用土。
Ⅱ类余土可用于制砖、建材。
Ⅲ类余土可用于工业园区和园区厂房、道路的基础用土。
Ⅳ类余土在满足以下要求时,可用于公路、堤防、商业用地、市政用地等的回填土。
水环境敏感区域应离开2000米以上,如饮用水源、集中地下水开采区、涉水景区和自然保护区。
应进行覆盖。土壤覆盖时,覆盖土应符合GB36600的要求,覆盖土层厚度不应小于50cm。
Ⅴ类余土应进行单独填埋、卫生填埋处置。单独填埋时,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规定;卫生填埋时,应符合GB16889的相关规定。